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曹世海今天在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时透露,近年来,涉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数量逐步增加。侵权手段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性。以往被控侵权行为一般为以复制形式使用作品,而随着电脑编辑技术的不断进步,出现了新类型的使用方式,如反转、虚化、拉升、合成、重叠等手段。
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3个特点。曹世海介绍说,侵权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是一个特点。以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,多是个人从艺术保护的目的出发来起诉,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章、杂志。随着摄影行业日益产业化,起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,除个人以外还有摄影产业公司。被告中,有将作品印制在明信片、邮票上的邮政公司,印制在IP卡上的电信公司或者作为标志使用的企业。
社会关注度高是又一特点。据曹世海分析,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文化和知识层次都比较高,许多当事人还是社会知名人士或企业,比如金夫人影楼、诗仙太白企业、海外旅行社等,对其所涉纠纷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,新闻媒介往往竞相报道,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。如重庆一中院审理的罗某诉重庆某房产公司一案,包括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在内的30余名摄影爱好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。
此外,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调解撤诉高,原告胜诉率高。据统计,2010年审结的20起案件中,调解撤诉18件,判决两件,调解撤诉率为90%。2006年至2010年判决的43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,原告胜诉的有30件,占判决比例的69.77%。